成立经过:民国元年(1912年),由北京白云观住持陈明霖(毓坤)等18名道教全真派代表,於北京发起成立道教会。他们拟定了《道教会宣言书》、《道教会大纲》及《道教会请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》等三份文献,又於当年7月15日草拟了《道教会上国务总理、袁大总统书》,并于当天由陈明霖等9人,亲赴国务院、总统府上书,请求予以承认。同年8月4日得到批覆,准予立案。从此,道教界有了自己合法的全国性组织。
宗旨:力挽颓风,表彰道脉,出世入世,化为而一,务求国利民福,以铸造优秀高尚完全无缺之共和。
事务:分为出世间业与世间业两大类。出世间业有演教门和宣律门,世间业有救济门、劝善门和化恶门。
组织机构:在北京设中央道教总会,在各行省设总分会,各城镇乡设分会。总会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二人。机构为三部:(1)建立部,下设议事会、审查会和宣发机关;(2)行持部,下设演教司、广化司和法务司;(3)监察部,下设纠纪司、评议司和黜陟司。总分会、分会编制法,悉依总会三部制度而较简略。
入会条件:道教信士及一切善男信女(不限种族、不限国籍、不限行业),志愿助扬道教、度化众生者,皆可入会。
会员规约:
(1)会员皆当遵守道教戒条,勤行护持,不得违犯。偶有违犯,宜即忏诲,不得再犯。已犯而不忏诲、改正,当除其会籍。
(2)会员皆当发慈善心,恒久心行利人济物之事。
(3)会员皆当研究道教教义,自度度人。
(4)会员皆当遵守会章,实行道教事业。
会期:总会每年开会一次,以阳历3月1日起,会期7天,事务3天,讲说4天。
总分会每年开会二次,分别以阳历2月1日、8月1日起,会期5天,事务2天,讲说3天。